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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私人企业吗)

从整体上来说,共同富裕明的突出问题是资本家已经富裕了,劳动群众的财富虽然明显增加,但与资本家相比还相距甚远。提高劳动群众的财富是共同富裕的主要努力方向。


资本家和劳动群众在同一个企业里面,为什么资本家就能够率先实现富裕,而劳动群众就被落在后面了呢?


秘密就在于“私营主体地位”四个字。谁占据了企业的主体地位,谁就可以实现富裕,失去了主体地位,就会被剥削,甚至是不是会下岗,从而难以实现富裕。


说一说劳动群众主体地位的问题。我这里说的不是国家政权层面的问题,而是劳动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微观层面的问题。劳动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项权利。一个是“财”权,也就是企业的财产归谁所有,利润归谁所有的问题,有了“财”权就有了财产性收入,就不仅仅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了。第二是“人”权问题,就是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问题,也就是掌握企业经营决策权的问题,有了“人”权,就有政治地位。


有“财”权,有“人”权,劳动群众就有富裕的条件,人财两空,希望就很渺茫。


我们国家有一部古董级的法规,这些年已经很少有人提到了,就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虽然集体企业现在已经几乎看不到了私人企业。但是,这部《条例》目前还没有被废除。从这部《条例》上,我们有限责任可以看到一些端倪。


《条例》第四条定义,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也就是说,集体企业中劳动群众的 “财”权是法定的,是不可改变的。


《条例》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也就是说,劳动群众的 “人”权也是法定的,是不可改变的。可以说,集体企业中,劳动群众的主体地位是有法律保障的。


现在,集体企业已经看不见了。


现在的企业大都叫“公司”。对劳动群众来说,公司和集体企业可是一个天、一个地!劳动群众在集体企业里面有主体地位,在公司里面只是人财两空的劳动力而已。


在公司里,出资才能成为股东,不出资就没有股份。有了股份,你才有“财权”和“人权”,才有主体地位。关键点在“股份”上。为什么公司中劳动群众没能像集体企业一样获得“财权”和“人权”,从而取得主体地位呢?问题的核心在“出资方式”上。


让我们看一看《公司法》对“出资方式”是怎样规定的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只能以货币出资或者“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没有别的出资方式(比如说劳务)。或者说别的出资方式(比如说劳务)是不允许的。


让我们仔细进行分析。


首先,劳动群众能够以货币或者其他财产来出资吗?虽然新中国成立已经好几十年,但是依靠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收入的劳动群众并没有攒下多少像样的财产。工资除了支付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已经所剩无几,甚至连劳动力再生产都不能维持。尤其是近两年,出生率不断下跌,说明新的劳动力的繁衍在缩减。不要说你有房,不要说你有车,不要说你有玫瑰金,那些都是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虽然这几十年来,劳动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不少。但是除了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外,普通的劳动群众其实拿不出什么像样的出资。


劳动群众会干活,会编代码,会码字,会做PPT,会骑电动车送外卖,劳动群众只有劳动力。劳动力能够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吗?答案是,不能!


劳动力不属于货币,也不属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动力可以用货币估价,但是唯独依法不能转让。出资的过程其实就是是把股东本人的财产转让给公司的过程。因为劳动力是依附于人身的,劳动力的转让其实就是人身的转让。如果把劳动群众的劳动力转让给公司,那么劳动群众就成为了公司的奴隶,成为了“社畜”,中国就会成为奴隶制社会,法律当然是不允许的。


所以,劳动群众要出资入股,取得公司的“财权”是很难的。那么“人权”呢?


《公司法》还真不是一点表示都没有。一个是工会,一个是职工代表。


但是,中国的工会几乎是最没有存在感的组织了吧。在美国,工会可以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曹德旺在美国开工厂,旗帜鲜明第一条,只要办工会,他就不干了,宁愿关掉工厂都行,就是不能办工会。工会发源于阶级斗争,主要职能本来是争取劳动群众利益,与资本家开展斗争。而中国的工会已经退化,成为摆在角落里积满了灰尘的花瓶。我猜,曹德旺在中国的工厂应该有工会吧,也许还会发一点蛋糕券、电影票之类无关紧要的东西。中国的工会在企业中不掌握“财权”,也不掌握“人权”,处于边缘地位,不顶大用。实现劳动群众的主体地位,不能指望它。


《公司法》里还有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呢!顶不顶用?


关于职工代表董事,《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吗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但是有多少比例没有规定,只要有,哪怕只有一个人,就是合法的。所以,你看看其他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名单,职工代表是不是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最小数,只有1个人?1个人,在董事会中就不能占据多数席位,没有多数席位,哪来主体地位?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就是私营公司,“可以有”意思是“私人企业也可以没有,没有也是合法的”,那么到底有没有是怎么规定啊?在章程中规定。章程是谁规定的啊?是股东也就是资本家规定的。因为劳动群众成不了股东,所以,有没有职工代表董事是由资本家说了算的。资本家能是在董事会里面给自己安插一个敌人吗?不能。所以,你看看私营企业董事会,有几个有职工代表?我是一个都找不出来。《公司法》的这一条就是一纸空文,就是个摆设。不要看“其他”两个字,好像不重要,其实中国数量最多的就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私营公司。


还有最后的希望,就是职其他工代是不是表监事。《公司法公司》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私营企业首先要设监事会才有职工私营代表监事一说。不设监事会的话只设一两名监事,由股东(也就是资本家)来任命,在这个过程中轮不到职工说话。即便是设监事会,法律也只要求不低于三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二。意图很清楚,就是职工代表在私营公司监事会中的席位不需要占据主体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也是三分之一,没有主体地位。


至此,我已经把《公司法》说的透透的了。


《公司法》对资本敞开了怀抱,对劳动力关上了大门。“Money talks”是《公司法》有限责任的根本原则。公司里面占据主体地吗位的是资本家,而不是劳动群众。


这样说来,实现共同富裕岂不是一点希望也没有?


不是的。


看我下一篇文章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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