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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事务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后因合伙人之间的矛盾,有人举报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巨额利益而未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存在偷税嫌疑,理由如下:


二是限售股转让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 ]70号)规定所计算缴纳的税款与核定征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相差甚大,导致国家巨额税款流失。


因此,企业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涉嫌偷税应移交稽查局立案检查。




纳税人认为,不存在没有依法纳税的问题,理由如下:


一是企业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是因账薄不健全而认定的,与限售股转与没有关系。却在核定征收申请受理,税务机关没有要求企业报送限售股转让的信息,所以也就不存在企业为核定征收而欺骗税务机关的问题。


二是企业是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作为财产的限售股,按个税法的规定,其转让收入是所有经营收入的一种,己经并入企业收入计算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所以不存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问题。


三是按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就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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