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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公司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国务院国资委指出,近年来,中央备案企业以参股等参股多种方式与各参股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关联交易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专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外商投资企业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参股要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专项控非主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央企要严格甄选合作对象。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审计服务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


在参股方式方面,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要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国务审计服务院国资委要求关联交易,将参股公司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备案。对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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