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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

作为慈善法的配套法规,民政部5月26日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基金会发展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9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慈善法也对这一领域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基金会发展实际,民政部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与慈善法衔接,鼓励发展基金会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征求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明确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同时规定基金会应当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并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


在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方面,征求意见稿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同时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


业界普遍认为,这一点意味着我国基金会准入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无疑对基金会在基层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此外,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并且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基金会不再区分公募与非公募


记者发现,意见稿将条例的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更名为“活动准则”,对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制。其中最重要的一处改变,是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


意见稿规定,新成立的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可以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基金会成立满两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这意味着我国延续多年的基金会公募与非公募的区分将结束。


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接受非现金捐赠等,意见稿加强了规范。根据意见稿,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手续的,基金会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对于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保值增值行为,意见稿要求统一执行慈善法的配套规章。与此同时,意见稿取消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强化了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的主体责任。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现行的基金会年检制度将改为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


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加强,要求民政部门建立年度工作报告、评估、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制度,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规定了基金会要依法开展行业自律。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基金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加强内部治理促进信息公开


按照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了基金会组织机构和内部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基金会的依法自治。


征求意见稿提出,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对于基金会的决策、监督、执行机制,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补充完善,并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规定了高于一般基金会的治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建立了全面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年度公开、随时公开和定期公开,征求意见稿分类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有关违法行为制定修改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舒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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