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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对方要劳务发票是什么(建筑业劳务发票与劳务公司劳务派遣)

问题描述


老师,请问施工总承包项目一般计税,与劳务分包签订合同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劳务分包是包清工,但是分包已经开具9%的专用发票并已经抵扣,现在如果要合同变更比较麻烦,分包发票要作废,施工总承包抵扣进项税额要转出,如果甲乙双方同意就按9%开具后面部分工程量对应发票,是否有涉税风险?是否有违反税法规定?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如果分包方是一般纳税人,如果甲乙双方同意就按9%开具后面部分工程量对应发票,没有涉税风险,没有违反税法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中规定清包工方式可以简易计税,并非必须。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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