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老师,请问施工总承包项目一般计税,与劳务分包签订合同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劳务分包是包清工,但是分包已经开具9%的专用发票并已经抵扣,现在如果要合同变更比较麻烦,分包发票要作废,施工总承包抵扣进项税额要转出,如果甲乙双方同意就按9%开具后面部分工程量对应发票,是否有涉税风险?是否有违反税法规定?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如果分包方是一般纳税人,如果甲乙双方同意就按9%开具后面部分工程量对应发票,没有涉税风险,没有违反税法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中规定清包工方式可以简易计税,并非必须。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