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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土地储备中心(耕地占用税土地储备中心交税怎么做账)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1.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2.耕地占用税也包括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3.耕地占用税也包括占用前3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占用耕地,需要缴纳相关税费。


二、 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三、 具体缴纳人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第二条的规定,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企业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时,由企业缴纳;挂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中,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向竞得人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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