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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评论(房地产税立法对房地产的影响)

房地产税是我国新时期税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今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期通过试点,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常设机关的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这项决定,是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这类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来加以规定。另外,立法法还规定“对该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可见,此次《决定》的出台,是在现行法治框架范围内,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充分体现,对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房地产税制改革与立法,是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在“住有所居”的公共政策目标下,房地产税是涉及所有家庭、由此也涉及几乎所有人的重要税种。房地产税法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为调节收入分配,彰显量能课税精神,通过对房地产税基本要素进行合理的立法设计,可以调整相关分配主体的利益关系,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带来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政府通过筹集财政收入,来满足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完善财产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


我国关于房产税收的法律法规始于1986年,国务院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仅限于营业用房,是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于1994年又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了相应的房产税制,新增了14个和土地、房产相关的税种。当时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分别征税,分别征税的依据是分税制度。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相关规范基本是沿用1994年建立起的税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已不适应发展要求,日渐暴露出其存在的缺陷,直接体现是房产税立法中的主体税种缺位以及其核心税制的不完善。2011年,上海、成都两地作为房地产试点改革在全国先行先试,为房地产税的立法完善积累了宝贵经验。


税制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房地产税的立法改革是现阶段财税法治建设的焦点和难点,对其制度设计应有长远的考虑与全局的视野,不能一蹴而就,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条件成熟后,在试点的基础上,充分调研论证、妥善设计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审慎稳妥进行,保证立法质量。同时,应当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和标准等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处理好与其他法律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问题,为征收管理做好信息技术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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