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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拆迁是否违反房地产管理法(乱拆房屋违反了什么法律)


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其他的商业开发项目是不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呢?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得很明确,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开发房地产,其他的商业开发项目是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因为它不属于前五项,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另外,最高院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密集地出台了很多关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文件。关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一直在明确、在限制、在缩小它的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征地程序就是违法,虽然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上难以做出准确的界定。但纯粹为商业盈利的目的而征地就肯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主管部门征地是为了保障建设安居乐业的工程,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要,所以就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征地目的要求。


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各市县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决定。那么为了商业开发,比如房地产开发需要而进行拆迁可以不可以呢?答案是:不允许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房地产开发属于商业行为,不属于公共利益,所以以征收为名实则为商业开发的征收属于违法征收行为,开发商只能商业买卖,不能搭征收的便车,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详细说明了土地征收的几种情形,有的是国防外交的需要,有的是行政机关组织的,为了公共利益做的能源,交通,水利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的需要。比如修自来水工程,修路,开挖水渠用于灌溉农田等需要进行的征地。


还有的是行政部门组织的用于建设学校,为了教育事业,还有环境的原因,为了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生活环境。还比如对于文物的保护的需要进行的征地。这些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土地征收。其中还包括了一下城中村改造,棚户区等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也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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