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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通俗解释视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视频)

【典型案例】A、B、C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基本案情】
A、B、C等11家公司均为防疫物资原料生产、销售、加工企业。
2010年3月至2018年11月,A、B、C等11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均从D公司(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其中,B公司、C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分别合计人民币41万余元、207万余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A公司等9家受票公司,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因交易中间商不具备开票资格,由D公司代开与真实交易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发布意义】
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检察机关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开票金额及货物数量、规格、名称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有无造成税款损失等内容。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基于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民营企业,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根据犯罪数额、情节及后果,慎重作出诉与不诉的决定
快速办理防疫物资经营企业涉罪案件。主动提前介入防疫物资经营企业涉罪案件,及时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建议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督促侦查机关快侦快结。通过远程讯问、视频开庭等方式,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依法建议法院尽快审结。该案从提前介入到法院判决仅用时1个月,减轻企业诉累,助力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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