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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情况报告(保障性租赁住房调研报告)

10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21年,各省(自治区)要对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各直辖市要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自评。


建立工作机制方面明确,要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和推进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建立与税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单位的联动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沟通对接。


严格监督管理方面明确,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要出台具体措施,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取得工作成效方面明确,要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满意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促进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内,也要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稳定,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内。


《通知》还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围绕重点监测评价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监测评价指标和评分规则,明确工作程序,研究制定本地区2021年度监测评价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尽快组织实施,并将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城市政府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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