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农办牧201828号(农卫会字2018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各有关单位:






附件:1.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2.第三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 名单


3.第三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执行委员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1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在农业农村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国家动物卫生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5名,委员和执行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国家首席兽医师,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执行委员均由农业农村部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计划,提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原则、政策、措施、建议;


(三)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四)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等动物卫生状况风险评估;


(五)承担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以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


(六)开展职能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工作,研究有关国际组织相关标准、准则,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职能相关领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八)完成农业农村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该中心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工作人员。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二)组织实施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筹备各类会议;


(四)协调组织委员及专家完成评估任务;


(五)负责管理委员会印章和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六)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兽医、畜牧(含水产)、食品、医疗卫生和生物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委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工作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二)在动物卫生管理及学术研究等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业务水平,了解和掌握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三)热心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对国家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政策、计划,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可自愿退出委员会;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五)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责任;


(六)除委员会许可和委托工作外,不得以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


遴选部分中青年委员作为执行委员。在全体委员会议休会期间,执行日常具体工作任务,通过召开执行委员会议,研究与审议有关风险评估具体事项。


遴选应综合考虑年龄、专业结构、学术背景和工作经历,并兼顾部门和地区代表性;能够积极参加执行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经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由农业农村部解聘。


第十六条 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由农业农村部解聘。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增补或调整执行委员。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每届委员会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半数(含)以上出席。


全体会议负责研讨决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包括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及工作报告,制订与审议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等。全体会议形成的重大事项结论、报告和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农业农村部批准。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议负责审议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报告;研究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执行委员会议可由副主任委员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必要时,可邀请非执行委员或相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委员或执行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方式可采用网络会议、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召开。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征求意见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协助组建评估专家组,承担相关评估工作。从相关执行委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必要时也可由其他委员或聘请相关专家参加。评估专家组专家实行回避制。评估专家组形成的评估结果、报告和意见经执行委员会议审议后,以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组织召开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转;


(三)参与国内外学术及技术交流;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费用。


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Committee for Animal Health Risk Analysis。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