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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维修劳务税法收入确认时间(维修劳务费税点是多少?)

2014年8月,亚克机械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亚克机械公司为A企业建造安装两台电梯,合同价款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A企业在亚克机械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货款的20%(不开发票),其余款项将在亚克机械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亚克机械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将两台电梯运抵A企业,预计于2015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该两台电梯的实际成本为580万元,预计安装费用为10万元。请问亚克机械公司如何确认收入?


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以上政策法律依据,本案例中的亚克机械公司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的业务,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收款的具体时间。因此,亚克机械公司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劳务应在2014年12月25 日(货物发出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确认。


说明: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案例发生在2014年,税率依然采用当年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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