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破产公司股权转让个税(无偿转让股权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一、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76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并将其用于最常用的“净资产核定法”中。而税务机关一般对净资产核定法的理解是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下或认缴制下全部认缴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一)基本案情


甲乙分别认缴60万和40万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60%和40%。公司成立后一年内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实缴了60万资本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没有出资。年底公司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80万元。由于乙一直没有缴纳资本金,甲乙发生了矛盾,于是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自己4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此后,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要求乙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案例分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质原则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利。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二是无正当理由。上述案例中,乙的股权转让收入是0元,该收入应否被重新核定调整呢?首先,乙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要看税务机关如何理解“净资产份额”。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80万元,乙持有4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32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净资产8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对乙按照持有4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


其次,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来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四种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其中(四)是个兜底规定:“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那么乙提供的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能否让税务机关认定0元的转让价格是合理情形呢?这在实践中是有分歧的,属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实践中,有的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收入为0元,实缴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则认为,对于本次股权转让,应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准备充足的证明材料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显得十分重要。


二、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76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一)基本案情


(二)案例分析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上述案例中,若只有实际缴付至公司的出资才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扣除,那么,股东丙的股权原值应为零,则其股权转让所得应为8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800万元×20%=160万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