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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收优惠大全(加计扣除优惠、创投企业优惠……)

一、加计扣除优惠(重点)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

【解释】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

【案例】如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共3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1000万,开发阶段的支出2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扣除=1000 1000×50%=15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可以分10年摊,每年摊2000×150%÷10=300(万元)。

【解释1】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解释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解释3】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人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新增】2018年1月1日起,取消委托境外机构研发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5)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解释4】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解释5】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纳税调减,不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

【新增】(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创投企业优惠(重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为创业投资企业。2015年8月1日,该企业向境内某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2017年该企业利润总额890万元;未经财税部门核准,提取风险准备金10万元。已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7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A.82.5

B.85

C.187.5

D.190

【答案】D

【解析】2017年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90 10)-200×70%]×25%=190(万元)。

、加速折旧优惠

1.一般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特殊性加速折旧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按上述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1)至(3)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5)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新增】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经典母题】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的表述,正确的有( )。

A.通信企业购进新机器设备,可加速折旧

B.饮料厂购买单位价值10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C.生物药品制造企业新购进12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D.某制造企业购进8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E.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答案】ADE

【同类考题】某电子设备制造厂,总计人数80人,资产900万元,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企业2017年购入价值5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设备,购入同类型笔记本10台,每台4000元,总计价款4万元,2017年的企业应税收入是146万元,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总计72万元,为了当年纳税最少,则该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万元。

A.4

B.2

C.8

D.10

【答案】B

【解析】从该企业的规模可以判断出该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2017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46-50-72-4=2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待遇。2017年购进的50万元的设备和4万元的笔记本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该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46-50-72-4)×50%×20%=2(万元)。

3.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3)企业按上第(1)、(2)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减计收入优惠(重点)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环保设备抵免应纳税额(重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解释1】税额抵免是直接抵应纳所得税额,而不是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该条优惠最特殊的地方。

【解释2】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

【解释3】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解释4】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经典母题】某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购买符合规定的国产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台,取得的普通发票,货物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已知该企业2011年尚未弥补的亏损20万元,2016年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45万元,2017年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该企业2017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3

B.0

C.10

D.13.9

【答案】B

【解析】2011年的亏损,到2016年弥补期满。所以,2016年弥补亏损后的所得为45-20=25(万元)。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234×10%=23.4(万元)

2016年应纳税额=25×50%×20%=2.5(万元),抵免额23.4万元,国产设备投资可以在2016年抵免2.5万元,剩余20.9万元留到2017年抵免。

2017年企业应纳税额=5×50%×20%=0.5(万元)

抵免后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而剩余部分=0.5-20.9=-20.4(万元),继续结转。

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洲、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例题·单选题】下列利息所得中,应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

A.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B.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C.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D.外国银行的中国分行向中国居民企业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答案】D

【解析】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选择题)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增值税,专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作为不征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无限制比例);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符合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

2.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取得下列收入,免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十、其他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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