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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发票不能作废,只能红冲

以下情况,发票不能作废,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一、增值税电子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和电子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

二、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 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已抄报税的发票无法作废。

六、跨月的发票,无法作废。

红字发票信息表是销售方开还是购买方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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