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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考点解析

第十章非流动资产(一)

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的分摊。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因素:原值、预计净残值、使用寿命。

注意:千万不要把折旧方法做为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因素。

原值(原价):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

预计净残值:使用寿命终止时预计处置收入—预计处置费用的金额。

使用寿命: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间或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对使用权资产,一般按租赁期做为使用寿命计提折旧。特殊情况:

如果承租人能够确定租赁期满后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融资租赁资产,一般情况都是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如果无法确定租赁期满时能取得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限内计提折旧。(这条规定很多人会不理解,难道对使用寿命仅有5年的租赁资产签订10年的合同的承租人吗?是不是傻哈。实际是有这种情况的,签订合同时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但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租赁资产提前结束使用,就会造成这种情况的发生)

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做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其他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提前处置(出售,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单独估价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指计划经济年代,国家将土地的使用权以无偿划拨的方式供国有企业使用,国有企业按当时的会计制度规定,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情况。

现在市场经济环境,已经没有划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只能通过有偿受让(分两种:1是直接从国家手里受让,2是从其他企业手里受让取得)。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入无形资产核算(房开企业取得的用于商品房的除外,房开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商品房成本)。企业外购取得的房产,应将房价和地价分开,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实在分不开的,房价和地价一起计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是不能变更,而是不能随意变更。当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定期审核时,发现原估计数与现估计数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变更。变更做为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未来适用法(面向未来,既往不咎)。

对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未办理竣工决算也要计提折旧。应按暂估价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但对已经按暂估价为基础计提的折旧不需要调整。

对使用中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的,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将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同时停止计提折旧。

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更新改造支出—置换出的部件的账面价值,做为新的一项固定资产入账成本计提折旧。

如果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支出,装修支出等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该固定资产不应转入在建工程,应继续保留在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共有4种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适用于各个会计期间使用程度比较均衡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2.工作量法(直线法)

适用于损耗程度与工作量成正比关系的固定资产。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的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单位工作量折旧额X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上述两种折旧办法税法是认可的。

3.双倍余额抵减法(加速折旧办法)

折旧率是直线法的2倍,在每年计提折旧时,折旧率保持不变,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基数(原值—累计折旧)变化,在计提折旧的最后两年改按年限平均法考虑净残值计提折旧(原值—累计折旧—预计净残值)/2计算年折旧额。

如:原值100,预计净残值10,使用年限5年。

第1年计提折旧额=(100—0)x(2/5)=40。

第2年计提折旧额=(100—40)x(2/5)=24

第3年计提折旧额=(100—40—24)x(2/5)=14.4

第4年计提折旧额=(100—40—24—14.4—10)/2=5.8

第5年计提折旧额5.8

4.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办法)

以(原值—预计净残值)为基数,并一直保持不变,折旧率每年都变的办法计提折旧。

年折旧额=(原值—预计净残值)X(尚可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数字之和)。

如:固定资产原值100,预计净残值10,预计使用年限5年。每年计提折旧额:

第1年,尚可使用年限5年,预计使用年限逐年数字之和为nx(n 1)/2=5x(5 1)/2=15

第1年计提折旧额=(100—10)x(5/15)

第2年计提折旧额=(100—10)x(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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