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年检(工商年检网上办理)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年检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理。除了徐先生感受到的变化,《外商投资法》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还会给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外资企业登记又将应对哪些挑战,就让市场监管“店小二”为您盘点这其中的“四大变化”。


变化一:企业类型中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外资三法施行近四十年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和认可,但新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体现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


变化二: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钱袋子”逐渐鼓了起来,中国自然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热情也与日俱增。但由于外年检资三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并未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堵塞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为此,新法积极响应了市场需求,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合格主体身份,为充分释放民间投资热情,促进市场活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变化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商变更,从逐案审批(备案)制到信息报告制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一直实行逐案审批制,到了201上海6年全国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出台,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新设工商变更,开展备案制。新法在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强调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直接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实现了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的“多报合一”,进一步简化流程,方便办事。


变化四:董上海事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关


长期以来,中外合网上资、中外合作企业根据外资三法均以“董事会办理”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将与内资企业保持一样,改为“股东会”。这样的变化,更有利于突出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与“人合”相统一的法律属网上性,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当然这样的变化也会为中外双方的合作带来新的挑战,存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早作准备。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