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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不适用的行业(个人所得税法)

问:加计抵减政增值税策适用哪些行业,兼营加工行业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政策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不适用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行业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抵减、生活性服务业纳政策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用的项税额加计10%加计,抵减用的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不适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加计18年4月至2抵减019年3行业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个人所得税法不适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不适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增值税定条件的,自登个人所得税法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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