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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抵扣税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抵扣条件)

政策依据:


1、根据全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条件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扣税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条件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个人所得税二款的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扣税其规定。


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扣除四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扣除按照全额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其中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具体规定,抵扣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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