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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财务公司排名(深圳十大财务公司排名)


截至2021年末,国联证券流动比率为2.37,同比增长9.72%;速动比率为2.37,同比增长9.72%;资产负债率为70.08%,同比减少1.20个百分点。


分业务来看,2021年,国联证券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实现收入8.47亿元,同比增长24.86%;投资银行业务实现收入5.56亿元,同比增长53.30%;资产管理及投资业务实现收入2.59亿元,同比增长165.4深圳8%;信用交易业务实现收入3.15亿元,同比增长33.77%;证券投资业务实现收入8.19亿元,同比增长74.22%。


2021年,华英证券累计完成债券承销项目86单(主承销及联合主承销)、政府债分销55单,合计承销金额人民币431.3排名8亿元,承销金额同比增幅49.70%。此外,华英证券还有取得批文待发行债券项目43单,申报在审债券项目25单。


2021年,华英证券完成财务顾问项目(不含新三板)48单,其中上市公司财务顾问项目1单,其他顾问项目47单。新三板业务方面,2021年华英证券完成新三板定增7单,持续督导企业数量94家。


2021年,国联证券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50.9亿元;通过债务融资(不含银行间拆借交易和发行的浮动收益型收益凭证)累计融入145.55亿元,累计偿还到期债务本金100.75亿元,债务融资余额较上年末净增44.8亿元。


报告期内,国联证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及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与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纠纷案:2012年11月,公司认购了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券到期后发生违约,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5年8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十大决,裁决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840万元,另行支付违约赔偿金、延期补偿金和支付债券利息(利息计至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全部支付义务之日)等,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报告期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公司与广州汇垠华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张桂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2019年9月,张桂珍以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第三人广州汇垠华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退赔多收取的款项和损失等合计55,517,046.9元。2020年4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桂珍的起诉,张桂珍于2020年5月提起上诉。2021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截至报告期末,该案尚在审理中。


3、公司与彭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2017年4月,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参与自然人彭朋持有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方网络,股票代码:002175)限售流通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彭敏、黄勇为前述彭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彭朋构成违约,2019年1月,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韦越萍(彭朋配偶)以其与彭朋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公司借款本金8,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彭敏(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勇(连带责任保证人)以其与彭敏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彭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1月,公司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划付的执行款项652,953.76元。2020年3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彭敏、韦越萍名下股票以物抵债给公司后,于2020年4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2021年9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程序。期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了被执行人彭敏名下财产。2021年12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2月,公司以与彭朋间的公证债权文书为依据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彭朋名下财产强制执行,执行目标为未偿还本金人民币8,1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8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彭朋质押给公司的3,432万股东方网络股票,该股票于2019年9月进行了司法拍卖,最终拍卖成交价为6,520.80万元。拍卖所得及扣划彭朋银行存款所得扣减相关费用后,执行到位金额为62,272,588.92元。就剩余执行标的,2020年5月,公司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剩余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人身限制措施。2021年3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程序。期间,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了被执行人彭朋名下财产。2021年12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国联证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诉讼或仲裁案件及进展情况如下:

十大

1、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联汇盈8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西藏风网科技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2016年5月,公司接受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委托人,以下简称“民生加银”)的委托,作为管理人管理国联汇盈8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盈80号”)。2016年12月,公司代表汇盈80号与西藏风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风网”)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西藏风网将其持有的1,774万股华闻集团(股票代码:000793)限售流通股质押公司给代表汇盈80号的国联证券,融入资金8,750万元。


因西藏风网构成违约,公司按照约定协助委托人进行违约处置,并代表汇盈80号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西藏风网偿还融资本金8,75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公司就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西藏风网质押的1,774万股华闻集团限售流通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等。2020年3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西藏风网偿还公司融资本金8,75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公司就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西藏风网质押的1,774万股华闻集团限售流通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021年1月,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变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申请人,公司退出该案诉讼程序。


2、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联汇盈4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证债权纠纷案:2016年12月,公司接受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即公司委托人,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的委托,作为管理人管理国联汇盈40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盈40号”)。2017年7月,公司代表汇盈40号与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梅柯”)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德梅柯合计将其持有的7,200万股华昌达(股票代码:300278)股票质押给代表汇盈40号的国联证券,融入资金47,940万元。


2018年5月,因德梅柯构成违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中原信托向无锡市梁溪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2018年7月,公司作为汇盈40号的管理人,代表中原信托向无锡市中级桂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德梅柯执行前述执行证书并支付欠付本金合计47,94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因在执行过程中,公司与德梅柯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根据委托人指令于2018年12深圳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同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前述执行证书的执行。因德梅柯未按和解协议财务履行,2020年9月,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1年1月,被执行人及华昌达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拍卖标的证券。2021年3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同月,被执行人及华昌达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2021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因被执行人及华昌达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之财务裁定,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1年1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民事监督案件。2022年1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德桂林梅柯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同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恢复执行程序。2022年2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终结审查。


3、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联汇融5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2016年11月,公司接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委托人,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的委托,作为管理人管理国联汇融5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融51号”)。公司代表汇融51号与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合一”,曾用名为“青海合一矿业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青海合一将其持有的1亿股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收益权转让给公司,转让价格为2.11元/股,转让期限为36个月,并于到期日回购。同时,青海合一以前述标的股份为前述债务提供股份质押担保。


2020年1月,因青海合一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公司协助民生银行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取得了执行证书。同月,公司作为汇融51号的管理人,代表民生银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青海合一执行前述执行证书确定的债务,包括支付未偿还本金20,912.60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20年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青海合一的银行存款、应支付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


4、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纠纷案:2016年10月,公司通过其管理的2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了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企业”)公开发行的“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宜华01”)。2019年10月,刘绍喜、刘绍香排名各自签署《担保函》,承诺对宜华企业发行的“16宜华01”的兑付提供全额无限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0月,公司与宜华企业签署展期兑付协议,确认公司通过其管理的2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6宜华01”展期兑付。


因宜华企业未能全面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构成违约,2020年8月,公司代表其管理的2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宜华企业分别向公司管理的2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支付“16宜华01”本金16,378,047.52元、5,732,316.64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刘绍喜、刘绍香对宜华企业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20年9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并于2021年1月作出终局裁决,依法支持了公司的诉请。


国联证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如下:


1、公司子公司华英证券涉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年6月,公司子公司华英证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亢雅欣等共15名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生物”)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76.21万元,除龙力生物外的程少博等17名自然人、华英证券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十九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此外,国联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如下:


2、2021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子公司华英证券作为青岛融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出具了《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债审(监管工作)〔2021〕2号)。针对上述函件,华英证券已按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内部通报青岛融海项目问题,提高公司全员认识;(2)开展投行人员业务专题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和质量;(3)对现有在审项目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执行债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4)发布投资性房地产内核审查专项备忘录,强化第三道防线审核工作。


3、2021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就子公司华英证券作为龙力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岳远斌和葛娟娟作为保荐代表人,存在违规行为,对华英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岳远斌、葛娟娟出具了《关于对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岳远斌、葛娟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3号)。针对上述监管措施,华英证券高度重视,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细化强化持续督导期募集资金使用核查工作的操作流程和标准;(2)加强股权项目持续督导业务沟通机制;(3)加强项目文件内部审核;(4)开展募集资金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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