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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未缴纳如属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使用费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如属发票的,在代开缴纳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劳务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所得得的报酬次月十五如属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综合,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劳务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等税款。




大家讨论一下当公司取得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稿酬和特许权特许权使用的时候,企业是否应该给自然人做代扣代缴?从税源控制角度来看,税务特许权局既然代开报酬发票,征收了增值税,为啥不连同个人等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起征未收呢,为啥还要把责任转嫁给扣缴义务人。




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来看,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的,纳税人自己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也就是六月三十号之前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法条款缴纳上并没有说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的应承担怎么使用费责任或者罚款,也就是说遵从新个税精神,未是希望个人自己去做纳税申报,多退少补。再者说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给提供劳务者做代扣代缴,这个难度很大,工作量也很大,企业很难做的。




所以如果企业遇到这种业务,做不到给个人做代扣代缴的,就事先所得提醒个人在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后综合,自己应当去做纳税申报或者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如果不做,会有什么样的风险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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