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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法律风险(分公司好还是子公司好)

案件事实

赵某通过甲、好乙、丙、丁等人持有山东某公司6分公司0%股份,并出任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赵某分多次将该公司的资与金转出至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以其个人名义借予他人,金额总计5300余与万元。2018年8月,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授权赵某“继续”调度公司资金进行理财,股东韩某反对该决议。韩某以公司名义向公安机关子公司报案。之后,甲、乙、丙、丁等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回控告申请,但是公安好还机关不予采信。2019年初,赵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区别案案发后,赵的某亲属退赔4800余万元。赵某坚持认为其是在股东会授权下行使职务,不构成犯罪。2021年底,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供本人或其他自然人使用和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不退还分公司数额在两百万以上的,属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法律以下有期徒刑。赵区别某的刑事责任,不受公司股东会事后对挪用资金行为追认的影响。控告人撤回控的告,不属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法定好情形。甲、乙、丙、丁等人在赵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案发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假称赵某挪用资金行为经过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涉嫌伪证罪。


律师提醒

公司的董事、高管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调动公司资金时,应当取得有效的授权法律,否则还是将存在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风险。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侦查机关不会因报案人或受害人撤回报案而撤销案件。侦查机关只有在发现具有还是下列情形之一时,才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好还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风险犯罪嫌疑人死风险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子公司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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