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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辽商标查询系统(通辽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19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称玉泉区七彩城购物中心玉泉区擒胜服装店、玉泉区擒道服装店(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adidas系列商品,当日该局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2月5日从上门推销的自称是adida信用s厂家促销员处购进adidas服装、鞋、书包等共120件,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合同等,没有建账可供查证,违法经营额共计2.49万元。


依据《商标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售出的侵权adidas服装;罚款8万元。


二、昆都仑区明朗电子产品经销店销售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通辽市年9月3日,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投诉,称昆区明朗电子产品商标经销店(当事人)销售的vivo手机配件涉嫌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该局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8月18日从送货人手中购进vivo手机配件,非法经营额2.96万元。2018年9月7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据vivo注册商标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所销售vivo手机配件构成侵权。


依据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配件509件;罚款5万元。


三、巴林右旗东泰加油站侵犯“中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7月2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委托中国石化内蒙古赤峰石信用油分公司向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巴林右旗东泰加油站(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其中国石化集团在37类1948357号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并给中石化公司品牌形象及市场经营带来严重损害,该局于7月26日立案调查。


依据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万元。伊金霍洛旗通凯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四、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嘉实多”专用权案


2019年7月9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收到嘉实多注册商标被授权人《投诉书》,称伊金霍洛旗汽车城部分修理厂存在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即对伊金霍洛旗通凯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检查,发现其营业场所货架上摆放标有嘉实多标识的润滑油88桶,涉嫌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从天津供货人手中购进标有嘉实多标识的润滑油共144桶,并在其营业场所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56桶,违法经营额合计2.25万元。


依据规定,没收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88桶;罚款6万元。


五、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大民祥和农资部经营外包装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种子案


2019年4月15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和社会事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进行农资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嘉业市场内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大民祥和农资部(当事人)正在销售外包装袋标有醒目的“中国驰名商标” 字样的大民309玉米种子,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该局于4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3月5日,当事人从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大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外包装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大民309玉米种子26包零10袋,有进货发票,进货总值2.4万元。


依据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通辽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六、伊蒙原鲜牛羊肉店销售冒用他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案


2019年10月24日,呼伦贝尔市企业扎赉诺尔区市场监督通辽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于某经营的伊蒙原鲜牛羊肉店销售标注有“西旗羔羊肉卷”标识企业的羊肉卷涉嫌冒用他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执法人员系统在当事人租赁的佰盛冷库内信息发现存有一百箱未销售标注有“西旗羔羊肉卷”标识的羊肉卷,每箱40斤。当事人认为标注有“西旗羔羊肉卷”标识的羊肉卷比其他查询系统羊肉卷好销售,所以委托呼伦贝尔某公司在生产肉卷时标注了“西旗羔羊肉卷”的标识。


依据规定:责令剥离、销毁羊肉卷外包装“西旗羔羊肉卷”公示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2万元。


七、通辽市科尔沁区金叶广场金利来男装店销售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9月16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投诉,称通辽市科尔沁区金叶广场金利来男装店(当事人)销售的“金利来”牌男装,涉嫌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


9月17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叶广场金利来男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共查处涉嫌查询系统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531件(条)。经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当事人销售商品均侵犯“金利来”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依据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件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处理。


八、芦某诉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栏(01)”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芦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马栏(0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1年12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167081.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请求公示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因侵权发生地在呼和浩特市,遂向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被请求人在2015年11月2日中标“内蒙古少数民族群众文化体育运动中心一期工程马厩区及标准赛道工程。”2016年11月8日,被请求人将该工程中的“专用栏杆基础及栏杆制作、安装”分包与内蒙古嘉瑞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2日内蒙古嘉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卓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产品购销合同”,所涉及的侵权产品为河北卓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所生产安装。被请求人为侵权系统产品的使用方,且可以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应当作为通辽该案的侵权主体。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送达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请求人商标递交了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撤回处理请求申请书及说明材料。


后经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耐心沟通协调,最终被请求人与请求人达成和解,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30万元。


九、“酒店环保拖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姜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酒店环保拖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5年5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828487.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内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包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包头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于2019年11月1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审理查明,涉案产品“艺森迪”牌拖鞋,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内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使用行为侵信息犯了专利权人姜某“酒店环保拖鞋”(专利号:ZL201420828487.8)


包头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内蒙古向日葵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艺森迪”牌拖鞋,驳回姜某其他处理请求。


责编: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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