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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业财务咨询公司收费多少(天津财务公司)


三年分红1.27亿元


2019年3月22日及2019年6月6日,弘业期货召开了第三届董事公司会第四次会议及201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公财务司2018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6月18日)登记在册并有权参与分配的股东派发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现金股息每股人公司民币0.08元(含税),按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计算,拟派发总金额为人民币7256.00万元。应付弘业期货内资股多少持有人的股息应以人民币支付,应付弘业期货H股持有人的股息应以港币支付。汇率按照弘业期货201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前5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该等利润分配事项已实施完毕。


2020年3月30日及2020年6月9日,弘业期货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公司2019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即2020年6月19日)登记在册并有权参与分配的股东派发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01元(含税),按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计算,拟派发总金额为人民币907.00万元。应付弘业期货内资股持有人的股息应以人民币支付,应付弘业期货H股持有人的股息应以港币支付。汇率按照弘业期货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前5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收费率计算。该等利润分配事项已实施完毕。


2021年3月26日及2021年5月14日,弘业期货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公司2020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5月26日)登记在册并有权参与分配的股东派发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05元(含税),按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计算,拟派发总金额为人民币4535.00万元。应付弘业期货内资股持有人的股息应以人民币支付,应付弘业期货H股持有人的股息应以港币支付。汇率按照弘业期货202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前5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等利润分配事项已实施完毕。


2021年8月26日,弘业期货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综合考虑公司发展现状及股东长远利益,公司拟不派发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


原职工涉嫌伪造公章 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被出具警示函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弘业期货不存在行政处罚。


此外,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苏证监局网站2018年10月22日、25日分别发布对弘业期货的行政监管措施。


其中,违反收费合同约定将资管计划募集期利息归属公司,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通过公开网站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违反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资管业务交易中存在不规范情形:通过证券客户端直接进行交易,未经系统风控或风控专员审核;投资经理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经交易员确认;净值触发合同约定禁止开仓线,仍然继续开仓。违反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网站2018年10月25日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客户保证金出现穿仓时,未得到客户明确同意,公司员工主动为客户垫资,以手工入金方式向该客户期货账户存入保证金,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后为归还员工代垫款,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又以手工出金方式从该客户期货账户取出保证金,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原职工涉嫌伪造公章引发16起民事诉讼


弘业期货2021年11月5日更新招股书显示,公司原职工马华林涉嫌以伪造的公司印章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以及在未获授权情况下以公司天津营业部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从而引发纠纷。


2016年7月18日,国瑞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和天津汇融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融”)各自代表及李起鹏等5人赴弘业期货反映马华林与其签订资产多少委托管理合同等事项,马华林事件事发。


马华企业林事件产生期间,马华林是本公司正式员工并担任公司天津营业部负责人。事发后,弘业期货于2016财务年7月免去马华林公司天津营业部负责人职务,2017年2月将其辞退。


事发后,弘业期货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对马华林事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向江苏证监局及天津证监局就马华林事件进行书面报告,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并在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易”网站及公司网站就马华林事件发布相关公告及声明。公司天津营业部已于2019年6月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马华林擅自以弘业期货名义对外签订所谓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并加盖涉嫌天津伪造的公司公章、擅自以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并加盖真实的公司天津营业部财务专用章,涉嫌两类刑事案件,即伪造公司印章罪和合同诈骗罪。就此,根据弘业期货报案,南京市公安机关已分别于2016年7月和2019年4月立案侦查。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咨询公司,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华林犯合同诈骗罪并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刑事判决。


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马华林事件引发的民事企业诉讼共16起。


马华林以涉嫌伪造的弘业期货印章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引发民事诉讼:天津国瑞、天津汇融、都业飞、王树义及李起鹏5名原告就此对弘业期货共提起11起民事诉讼案件:


原告天津国瑞(提起3起诉讼案件)、天津汇融(共提起2起诉讼)、都业飞、王树义及李起鹏提起的8起诉讼案件,全部由南京市相关法院审理,已终审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天津国瑞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河西区法院”)向弘业期货及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共提起3起诉讼,天津河西区法院认为天津国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马华林未获授权以弘业期货天津营业部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引发民事诉讼:3名原告刘潇、张世军及王斌(提起3起诉讼案件)对马华林、杜巍(作为借款人)和弘业期货(作为担保人)共提起5起民事诉讼案件,全部由天津市相关法院审理:


原告刘潇及张世军提起的2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弘业期货应对马华林、杜巍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2案已于2019年8月执行完毕,弘业期货支付了赔偿款合计2136082元。


原告王斌提起的1起诉讼案件(被告还包括作为担保人的天津赶大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被审理咨询公司法院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并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王斌提起的2起诉讼案件(被告还包括作为担保人的天津赶大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中第一起为上述被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的重新起诉,第二起为王斌受让刘滨相关债权后提起的诉讼,并就该等诉讼案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弘业期货账户金额共计67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弘业期货应对马华林、杜巍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弘业期货已提起上诉。2021年6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对马华林、杜巍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公司已于2021年6月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合计4701890元,法院于2021年7月裁定解除对公司账户金额共计670万元的冻结。在2020年财务报表中,弘业期货已就该等案件在财务报表天津中计提预计负债4467575.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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