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公章遗失补办流程股东(公章遗失注销公司还需要补章吗?)



【要点提示】



【案情简介】


2014年杭州某科技公司公章、法人章被股东张某擅自从财务部取走,合同章被员工虞某取走。两人取走印章后,就离开某科技公司,工作也未交接,中断跟某科技公司的联系补办,导致某科技公司员工、社保、公积金等人事、财务、纳税等公章工作全部无法开展,业务合作无法开展,某科技公司日常经营陷入瘫痪。某遗失公司立即收到来自劳动监察、税务等部分的问询函。某科技公司无奈,只能启动诉讼程序。


由于三枚印章被两人分别侵占,故分两案起诉。在起诉员工虞某的案件中,虞某补章提供《合同章移交说明》,证明其将合同章移交了股东张某。法院在确认虞某不再持有合同章补章的情况下,自然没有判决虞某返还的必要。某科技公司便集中力量起诉张某返还公章、法人章和合同章。某科技公司首先召开了股东会,形成了关于印章保管、总经理任免、监事任免等形成了决遗失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公司的公章、公司法流程人章及合同专用章系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其职权的重要流程凭证和工具。印章的补办占有、支配和使用,应当有法定授权(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授权。现张某占有某科技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及合同专用章,并无上述合法依据,已影响公司正常占有、支配和使用印章的合法权益,其应当予以返还。”


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某科技公司返还杭州某科技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即杭州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章)、合同专用章。”



【解析与思考】


一、印章、证照具体指哪些呢?


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印章一般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些公司会刻制法注销定代表人的个人章,进出口企业会刻制报关专用章需要,以上印章都不是随便刻制的,需要取得相应的手续,并且要进行备案。随便刻制印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本文不讨论这个问题。


证照一般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现在五证合一后,基本就指营业执照。公司是企业法人,所发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是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类吗型不同,有些营业执照也会有名称上的细微区别,不做详述。



二、公司中谁有权合法持有印章、证照?


印章、证照是公司合法拥有的财产,公司对其拥有当然的所有权。但公司毕竟是“拟制的人”,公司的行为要通过公司的“机关”来行使,因此印章、证照需要具体的人来持有、保管,对于公司中谁有权保管印章、证照。我国公司法并未直接予以规定。实践中不同公司对印章、证照的保管各不相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等均有可能保管、占有公司印章、证照。因此该问题属于纳入股东自治的范畴,证照、公章的保管、占有主要应服从于公司公司内部的组织框架。具体来讲,主要依据可注销以是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公司的授权。在章程没有规定或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应由法定代表人持有。


三、取回被侵占的印章、证照的程序


这里要区分实际侵占的不同人而分别阐述:


首先,未经章程或公司授权的人侵占印章、证照的情形


就本文的案例的情况来讲,某科技公司的拿回印章的诉很简单,因为侵占印章的是小股东,所占表决权不足以对抗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股东,而其之所以能够取走印章,在于利用了股东身份和职务便利。其并未从根本上具备夺取印章的条件,仅仅是形式上的侵占,这种情况通过诉讼很容易拿回印章。当然容易拿回,不代表印章被侵占不会给公司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通常情况下持有印章、证照就代表取得了公司的授权,其他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印章持有人获得了公司的合法授权。


员工利用保管印章股东的便利侵占印章拒不归还,如果不考虑其背后的股东,那么其侵占印章的行为更加没有依据。只要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侵占了印章,可直接起诉索要。



其次,本文着重讨论的一种情形,就是涉及到股东控制权争夺的典型情形。


通常程序:股东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解除原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作出要求原法定代表人归还印章、证照的决议,后以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注意这里起诉的原告是公司)要求原法定代表人归还公司印章、证照。


前提:取得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方式争夺印章、证照,要求争夺控制权的股东要达到公股东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表决权比例,而该事项的表决不属于公司法43条和103条规定的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特殊事项绝对多数)股东通过。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普通决议事项的表决明确规定了“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普通事项表决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体需要现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把普通事项的表决权比例下放给了公司自治。即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普通表决事项的表决程序。


笔者认为如果章程约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应当约定高于(不好含本数)50%表决权作出的决议才为有效;如约定仅有50%表决权作出的决议有效,则容易造成投反对票的股东再作出与之相反的决议,这样公司容易出现僵局。


有限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呢?答案是可以的。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约定不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所谓的同股不同权,比如负责管理的人出资份额少,但赋予其较大比例的表决权,利于其管理公司经营。无论股东占有的表决权比例如何,形成有效的普通公司决议,仍然应以高于50%表决权作出为宜。


当然一份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还需还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否则,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60日内,其他股东有权提起撤销之诉。实践中,控制印章的一方往往都会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



方式: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



四、诉讼管辖


对还此问题,笔者认为证照返还与公司利益休戚相关,确定由公司住所地管辖较合适。当然实践中还是要看具体的法院的,如果受案法院一定要移送,咱也杠不过人家公章是吧。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