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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原告撤诉后什么时间可以再起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按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时间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处理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些情形是按后撤诉处理的,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可以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再起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撤诉唤无正当理由拒起诉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时间请求权的第三按人,无正当什么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再起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规定


按撤原告诉处理和原告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什么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可以判决。


第一百起诉四十五条 宣后判前,原告申请撤原告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撤诉律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处理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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