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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减资登报(企业减资登报后最晚多少天办理)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2号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二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5日以送达、传真和邮件等形式发给各位董事,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5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5名,实际出席董事14名,董事王立军先生委托董事邴正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1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出资4.9亿元、2.5亿元对吉林亚泰莲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吉林亚泰莲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00万元增至5亿元,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7亿元增至4.2亿元,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持有上述两家公司100%股权;同意全资子公司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亿元对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500万元增至7.55亿元,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同意全资子公司长春启航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8.58亿元,减资完成后,长春启航体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66亿元减少至800万元(上述事宜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


此事项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具体办理。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融资的议案。


鉴于公司部分综合授信即将到期,同意公司继续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20亿元,期限1年,其中本公司使用流动资金借款9亿元,同意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综合授信,使用额度分别为6亿元、5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为鸡西亚泰选煤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鸡西新华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继续以持有的兰海泉洲水城(天津)发展有限公司 58%股权(即 11,600 万元)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大街支行申请的不超过10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继续为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4亿元、3亿元、2亿元、6亿元、9亿元、2.4亿元、8.62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继续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6.6亿元(敞口不超过6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618号的土地及房屋产权为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分别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2亿元、3亿元提供三顺、四顺位抵押,并且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累计为1,186,648.67万元,占公司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1.45%;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担保金额累计为7,500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0.51%。上述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所属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的议案。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的公告》具体内容刊载于2021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如下:


(一)修改原制度第四条


原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现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修改原制度第八条


原为: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一)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是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二)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修改原制度第九条


原为: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现修改为: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修改原制度第二十一条


原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修改原制度第二十四条


原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现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询。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六)修改原制度第二十七条


原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如下:


(一)修改原制度第一条


原为: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现修改为: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修改原制度第五条


原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现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三)修改原制度第六条


原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现修改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四)修改原制度第七条


原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各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现修改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修改原制度第十四条


原为: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核准后,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现修改为: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核准后,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3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第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二届第六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15日以送达、传真和邮件等形式发给各位监事,本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5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监事会主席陈继忠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监事8名,监事陈亚春先生委托监事赵凤利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54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


一、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2021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十二届第六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公司建材产业经营需要,预计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公司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发生日常关联交易39,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诚


注册资本:5,299,302,579 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 39 号


经营范围:水泥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开采;水泥及辅料、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出口、进口;建筑用骨料、砂石的生产、销售等


关联关系:截至2021年 10 月 8 日,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量的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价格为原则,交易价格以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并参照市场上同类交易的价格确定。


四、关联方履约能力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具有履约能力。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


二Ο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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