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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管家(税务筹划与管理)



要想进行成功的纳税筹划,首先应该对税收政策和税法的立法原则有一个全面而系统性的理解和把握。



【案例1】不懂税法原则能做筹划?


某机械制造公司2007年由于受市场大环境影响,全年实现利润212万元。同时,因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该公司于2007年12月收到该县财政部门无偿拔给的技术改造资金40万元。


在如何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上,公司总经理提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适当进行一下筹划,将此笔补贴收入转入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可以一举两得吗?


按这样的处理,即该公司200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低于3万元,企业所得税可按老税法规定享受18%的低税率,2008年度又可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或20%税率。两项相加,这样就可少缴十多万元的税款。



公司所得税有破绽,处罚13万


2009年6月18日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7年和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2007年收到县财政部门下拔的技术改造资金计入了"资本公积"项目。


因此,根据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最后作出检查决定。该公司调增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4253万元适用33%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135795万元,同时处以一倍的罚款。



税务筹划有两处漏洞


一是补贴收入不符合法定免税条件,该公司取得的技术改造资金补贴,属县政府规定发放,不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收入,所以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收入确认上不符合新税法法定时间。此笔收入公司已于2007年12月份实际收到而不是2008年,应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即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随意计入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来适用新税法。



【案例2】"太专业"不适合做筹划


有些财务人员也熟悉税法,但对其他相关知识了解甚少,他们往往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这就为筹划失败埋下了隐患。


X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底在新加坡上市的企业,2008年底计划将上市前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注入X公司。该非经营性资产12亿元,其主要构成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净资产25亿元。若将这笔非经营性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则属于资产转让行为需要缴纳一大笔流转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纳税筹划来规避税负。



税务筹划没"控制好",被处罚1000万


先以该非经营性资产中的部分资金注册成立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由上市公司将该管理公司的100%股权收购。然而,2010年10月份,该公司的"筹划"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揭开了"盖头"。该公司不仅补缴了应当缴纳的税金和滞纳金,还被处以1000多万元的罚款!


一是没有学握好筹划的"度",操作方案以"逃避蚋税"为目的表现得非常明显;


二是操作细节不到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方案设计得"有道理",但土地使用权没有实际过户,从而使资产重组筹划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资产重组的筹划业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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