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萍乡某材料公司因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问题,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一致认可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向萍乡某材料公司支付货款1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到达约定还款期限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如约履行,经萍乡某材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的银行存款,便依法进行冻结。在扣划过程中,发现冻结的银行系外地开户行未授权线上扣划,需进行线下扣划。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委托浙江当地法院进行执行扣划。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火速前往银行,将执行标的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从立案至委托扣划完成,仅用十天,案件得以执行完毕。高效的执行效率得到申请人的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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