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大山铺邮政银行开户行查询短信(邮政银行短信查询开户行地址)

日前,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供销社一纸诉状将69岁老人李少先告上法庭,要求其搬离供销社所属房屋。面对平生第一次被告,李少先坦言,承认供销社对房屋的所有权,她愿意搬离,但前提是需要明确,她曾经作为代销员,与供销社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李少先的商店


疑问


成都商报记者从李少先提供的一份印有大安区大山铺供销合作社公章的《通知》的复印文件上看到,《通知》要求,各分社、门市、代销点将营业执照原件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前送交社业务科,统一审核后再发还各点。李少先据此认为,当年,部分双代店仍未取消。


应诉


承认房屋产权归属 前提是明确劳务关系


今年10月8日,李少先收到了当地人民法院的传票,她作为被告,法院通知她10月26日出庭应诉,原告为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供销合作社。原告诉称,李少先现用于经营的商店产权系大山铺供销社所有,李少先未经同意而占用,遂要求其搬离并将房屋返还原告。


“我不是非要占用,而是我的劳务关系没说清楚。”李少先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她承认房屋产权归大山铺供销社所有,也愿意搬离,但前提是理清她与供销社之间的劳务关系。


李少先称,从情感上来说,在这里经营商店40余年,深有感情。从现实来说,40多年来,她先后支付了数万元的房屋维修费用,并从未收取看管房屋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由供销社支付。在搬离前,供销社应该跟她有个明确的答复和了断。


目前,李少先正在收集相关资料和咨询律师,在应诉的同时,也正在着手起诉,要求明确与供销社之间的劳务关系,并索赔相关损失。


供销社


出于同情让其暂用 并无劳务关系


自贡市大安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潘利明确说明,首先,房屋产权归大山铺供销社所有,让李少先使用是出于同情,是暂时使用。其次,代购代销只是合作经营关系,且该关系在大山铺供销社对双代店进行盘存移交后便自行终止了。因此,李少先与大山铺供销社之间并无劳务关系,


潘利称,代购代销员是计划经济时期出现的特定群体,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为改善农村商业网点布局,方便农民购销,基层供销社和农村生产大队(即现在的行政村)共同在农村设立代购代销店,商品资金由供销社拨付,人员(即代购代销员)由所在村的群众选派,主要负责委托代销主副食品、中小型农具、生活用品等,代购废旧物资及季节性的农副产品,并从购销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代购代销员的劳动报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供销社逐渐撤销各代销点,收回了“铺底资金”,并对货物进行了盘存移交。自那时起,李少先也不再到大山铺供销社领取手续费,结束了双方代购代销关系。李少先为了自己的生计,仍然利用此房屋进行经营,并从其他渠道进货销售,其经营行为已属于个人行为,与供销社无关。


潘利说,起诉前一年开始,供销社会同大山铺镇政府、青龙村两委多次上门与李少先进行沟通交流,协调解决搬迁后新修住房及处置存留货物等问题,协调无果之下无奈选择起诉。


对于李少先提出的看管工资及维修费用等问题,潘利表示,李少先可另案起诉,供销社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执行。


律师说法


两个法律关系 应逐一理清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真含就此事分析认为,不管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只要房屋产权归供销社所有,李少先就无权占用,供销社有权利要求李少先腾退房屋。


刘真含说,双方在当初的代销合同到期之后,或者说双方的实际关系发生转变以后,双方的关系应该属于购销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李少先使用供销社房屋经营商店,双方因此还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供销社有权利向其索要租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