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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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贯彻落实国家要求
国家文件要求省级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具体实施办法,考虑到对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具体审核程序需要根据新要求予以完善,特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2. 吸收前期经验做法
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作品核定办法》吸收了十三五期间核定进口科普影视作品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经验做法。
3. 适应管理改革需要
尽量减轻科普单位负担,简化有关提交材料程序,提高核定工作效率。
《作品核定办法》主要内容
《作品核定办法》共十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与责优惠政策任、核定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内容。其中,
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规定了申请单位需符合的条件。
第五、六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及核定程序。
第七条阐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解释第四条中有关税号范围。
第九条规定了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后果。
第十条明确了有效期。
《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
影视作品核定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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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科规〔2021〕13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核定部门”)负责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普影视作品应当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
(二)由经核定的本市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单位自行进口或以其他形式进口的;
(三)属于财关税〔2021〕26号文件中《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所列税号范围;影视
(四)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五)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进口影视作品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经核定的本市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可以向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至市科委办事大厅(中山西路1525号)。税收政策
(一)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申请表;
(二)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
(三)进口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四)进口影视作品的放映许可;
(五)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核定部门分别审核材料税收,并通知进口单位补正材料(如需要),进口单位将补正材料送至所通知的地点。对于无需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核定部门将在材料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对于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进口单位,核定部门在材料补正齐全之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核定或不予核定的决定。
核定结果由市科技部门通知进口单位,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市科技部门查实后函告上海海关。
第十条 本办行业法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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