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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用登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吗)


我丢失了一份5万多块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规定是否仍需登报作废?



看看国税总局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嗯,应该不用再登报了吧?!原文很清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错!国税总局是说取消“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不是取消登报!


不是你语文不行,而是国税总局的文真的不能只看表面意思啦!所以国税总局的条文才辣么多,一个条文解释另一个条文,抓狂ing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7 号)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总局的文件主要有:税务总局令(规章)、国税发、国税函。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期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国税发、国税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37 号)的效力是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


通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除了挂失,你还需要按以下流程操作: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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