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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权的规定)


为深入推进行政案件管辖体制机制改革,解决行政诉讼“主客场”问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关于开展全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的实施方案》,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对哈尔滨市南岗区、道里区、香坊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管辖;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其余15个县(市)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实施管辖。自2022年1月1日起,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分别管辖本市辖区内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以黑龙江省政府、哈尔滨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不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裁判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为确保改革顺利开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法院为铁路两级法院遴选10名具有行政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并采取组织铁路两级法院法官和法官助理跟班办案、培训授课、旁听庭审等方式,提升行政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通过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满足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需求。目前,哈铁中院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已组成若干行政审判团队,设立专门的立案窗口,并做好宣传和释明工作,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


本次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有效排除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韩婷澎、李长文)


(责编:李宏頔、李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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