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工期,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两种场景,场景一:工程公司跟业主要工程款,业主说工程逾期时间太长;场景二:业主要求工程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工程公司说工期逾期是业主造成的。所以,建设工程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三个时间,即“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期顺延”。
1、开工时间有争议的确定;(1)开工通知书(合同)载明的日期;(2)具备开工条件的日期;(3)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延期的,以开工通知为准;(4)实际进场施工的日期;(5)法官认为的开工日期;
2、竣工时间有争议的确定:(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3)发包人使用工程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期顺延的确定:(1)以发包人/监理人书面确认为准;(2)顺延的理由符合合同约定,且提出合理的申请;(3)对工程质量鉴定,结果合格的,鉴定期间视为工期顺延期间。
(二)法院一般认为:工程量变更并非顺延工期的法定事由,工程量变更并不必然改变工期。如果工程量的变更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当提出相应顺延工期的申请,没有及时提出的,视为没有影响。对工程量引发的“工期索赔”,一般采用比例法计算顺延工期天数,工期顺延时间=额外工程增加的价格/原合同的总价×总工期。
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根据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天数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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