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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房地产税法(肇庆房屋买卖税费规定)

一周前,珠海降了个税,我们就曾提问:湾区其他城市会跟进吗?







一周后,跟进的城市来了!它就是惠州!




昨天,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表示,拟自2021年11月1日起,将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1年10月21日。







公告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中“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一步细化。其中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适用本《公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同时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非住宅,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也无法提供合理的重置评估价格的,适用本《公告》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据悉,目前惠州销售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调整后,意味着惠州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减半仅为1%,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




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也由原来的不低于6%调整为5%,下降一个百分点。




对于销售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对我们买卖房屋的影响,我可以给大家举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以一套总价100万的房子来计算,目前个税为2万元,政策调整后个税降至1万元。







这个钱其实还是为买家省下的。




因为一般来说个税等交易税费卖家会转移给买家承担,这无疑会影响成交价格。而这个政策会使得总的交易费用降低,更有利于促进二手房买卖的积极性。




不过,并不是所有二手房交易都会涉及个税,对于家庭满五唯一的住房转让,是免征个税的。此次个税调整减负更多是惠及多套住房家庭和住房持有时间较短(未满五年)的家庭。




这次惠州的个税变化情况大部分是复制粘贴珠海。而湾区九城中,深圳、广州、江门、肇庆之前的个税税率(核定征收)就相对偏低,买房个税成本也相对更少。




那么,惠州为何会在这个时间点出台这样一个政策呢?




相信最近在关注惠州楼市的朋友都发现了,最近惠州的楼盘促销真是花样百出。




零首付,送首付,折上再返现……这优惠力度,连李佳琦和薇娅都要直呼内行!







买房门槛低到无底线,是因为惠州的房太难卖了吗?




答案是:是的!




今年1-8月份惠州商品房网签量与去年同期数据相比,大幅下跌66.4%,创下新低。成交下跌主要是因为惠州在被约谈,出“惠八条”后,市场情绪退潮进入了观望期。




而且惠州的房贷利率还在不断走高。6月的时候,主流银行一手利率去到6%-6.7%,二手利率为6.2%-6.9%,利率水平是全国的首位。




在这样的背景下,惠州楼市的确是有点难。




虽然这次降个税是给惠州楼市传递了一个利好,但其实对总体市场的帮助还是微乎其微。




附件一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附件二解读原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


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中“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一步细化,调整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公告》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其他项目”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适用本《公告》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惠州市范围内转让二手非住宅,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也无法提供合理的重置评估价格的,适用本《公告》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和《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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