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收入”做了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2.政策变化。
原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因债权人原因无法偿付”已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确实无法偿付”,去掉因债权人原因,改为因各种原因。
3. 配比处理。
出借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已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借入方无法偿付的也应做其他所得收入。
4. 财务处理。
企业按照财务制度,无法偿付的应收款项应做“营业外收入”;
5. 清算所得申报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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