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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关进出口税则错误整理(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包含哪些)






把这个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即对于货物的报关,属于委托方的“委托”代为处理事项(复制、粘贴事项)还是属于货运代理这个行业特定业务事项?没有进行核实是否属于货运代理的过错呢?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案例索引:东莞市聚海进出口有限公司、平湖佳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16)粤民终53、54号 (二审维持)想看全文的朋友可以上裁判文书官网输入案号查看


裁判精选:


一审认为,聚海公司对涉案货物建议的海关编码是否有误。


佳园公司主张聚海公司对涉案货物的海关编码有误,导致涉案货物在进口报关时未能正常通关,并滞留于码头。聚海公司否认佳园公司的主张,认为其建议的货物归类编码并无错误,是佳园公司的进口货物中含有不属于糕点生产线的其他设备,对其重新编码归类申报是按海关要求进行的,由此造成通关时间上的延长,其责任不在聚海公司,应由佳园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已查明,涉案货物在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手续时,聚海公司建议的各台/套货物的海关编码(HS编码)分别为:TY-3000M型全自动冷冻酥皮食品制造机海关编码为84381000101,HC400M型螺旋式急速冻结机海关编码为8418699090,AHC01型立式电动堆高机海关编码为8427109000,HSD-1000N-25型牵引油压堆高机海关编码为84271090001。其中的TY-3000M型全自动冷冻酥皮食品制造机是由39个组件组成,中检台湾分公司在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明细表中专门注明了39个组件的名称。在涉案货物运抵广州黄埔后,进行进口报关时,黄埔海关经审核,发现组成TY-3000M型全自动冷冻酥皮食品制造机的组件中有超低温隧道式冷却系统等14个组件应归为独立税号申报,同时AHC01型立式电动堆高机与HSD-1000N-25型牵引油压堆高机的海关编码申报错误。


二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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