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下)——真题与解析
|「12-03-11」
(单选题)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15-03-10」
(单选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19-02-未知」
(单选题)红日公司把一设备出卖给蓝月公司,蓝月公司转卖给绿星公司。红日公司、蓝月公司特别约定:“等绿星公司向蓝月公司支付货款后,蓝月公司立即把货款支付给红日公司。”绿星公司收到设备后因为质量瑕疵,一直未向蓝月公司支付货款。红日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请蓝月公司支付价款。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所附生效条件已成就,蓝月公司应当付款
B.买卖合同所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蓝月公司不应付款
C.履行期限已届至,蓝月公司应当付款
D.履行期限尚未届至,蓝月公司不应付款
|「12-03-11」
【答案】D
【考点】格式条款、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情势变更
【解析】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题中,乙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外辅导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并不存在上述无效的情形。故A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题中,乙教育培训机构并未利用甲处于困境、甲亦不存在缺乏判断能力。因此,不构成显失公平。甲不可以撤销课外辅导协议。故B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课外辅导协议,结果甲高考成绩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乙公司依约全额退款,该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故C项错误,不当选。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本题中,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达成的课外辅导协议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故D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5-03-10」
【答案】D
【考点】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法定解除
【解析】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的命题特点,为双务合同的“多段履行”,即:①甲交付首期款;②乙交付房屋和房屋说明书;③甲交付二期款;④乙办理过户手续。
在“多段履行”的题目中,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运用,采取“两两组合”的方式,即:①②、②③、③④,在各自的组合中,确定履行的先后顺序。
本题中,甲因乙未完全履行②,拒绝履行③,故为“②③”这一组合的问题。因双务合同抗辩权,需受“等价抗辩”原则的限制,故在乙已经交付房屋(已经履行②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甲不得以乙未交付说明书(未履行②的次要义务)为由,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A错误,不选。D正确,当选。
在“②③”组合中,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仅应当“先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相较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甲支付第二期房款的义务属于应当“后履行的对待给付义务”,甲不享有不安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据此,乙未交付说明书,不构成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故甲不得主张解除合同,C错误,不选。
综上,本题选D。
|「19-02-未知」
【答案】C
【考点】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合同漏洞填补
【解析】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题中,红日公司与蓝月公司未将“绿星公司向蓝月公司支付货款”这一事实约定为双方设备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只是将其约定为确定蓝月公司价款支付义务履行期限的事实因素。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628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本题中,就红日公司与蓝月公司的设备买卖合同而言,一开始,双方约定了蓝月公司支付价款的履行期限(绿星公司向蓝月公司支付货款后,蓝月公司向红日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到期)。由于蓝月公司与绿星公司存在质量瑕疵争议,绿星公司何时甚至是否向蓝月公司支付货款变更为“不确定”,这就导致蓝月公司向红日公司支付价款的履行期限变更为不确定,如何处理,双方未作约定,至此,对蓝月公司向红日公司支付货款之履行期限,存在合同漏洞,须依照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予以确定。
这一合同漏洞之填补,分三步依序进行:
第一步,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
第二步,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即《民法典》628条的规定。
第三步,适用《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
综上,通过填补合同漏洞确定蓝月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上述第一步和第二步的操作均不能解决问题。应适用第三步,即《民法典》第511条(四)的规定,确定蓝月公司向红日公司支付货款的履行期限自宽限期届满(必要的准备时间)之日届至。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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