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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罪初犯免责条款(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最轻主刑刑罚是)

文|陆祖伟


“阴阳合同”偷税漏税案以范某被处八亿余元罚金及滞纳金的方式落幕,公众在惊叹“天价”罚金的同时,也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结果举座哗然,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再一次走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现实困境


1、实务中的矛盾


同款的明星偷税漏税无独有偶,2002年刘晓庆因偷逃税款1458.3万元,受到422天的拘留;刀锋战士韦斯利·斯奈普斯在2006年10月份,因偷逃税款被判处三年监禁。历史比较和域内外比较的方法表明目前我国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可谓异常宽松,由此造成了一个极不合理的现象——即税收违法行为极多,司法处罚案例极少。


2、消解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


逃税初犯免责条款的外在表现形式存在“以罚代刑”的嫌疑,消解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甚至于变相鼓励了行为人逃避纳税义务,导致个别人形成“我先不缴,抓住了再全额补缴,反正不判刑”等侥幸心理。



3、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原则不完全相适应


根据刑法的规定,逃税数额较大以及数额巨大的情形均可适用初犯免责条款。刑法对于刑事处罚的轻重规定无不与行为的严重性程度相对应,初犯免责条款对罪量存在差异的行为无差别的适用该条款,显然存在合理性与正当性的疑问,甚至于使人产生有钱人花钱免罪的错误认识。



二、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价值


1、较好的实现了立法目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指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见该款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扩大税基,解决税款来源,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一方面,这一修改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且符合当今时代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该款确立的“先行后刑,以刑促行”的方式,确能够引导行为人积极履行补缴义务,因补缴税款、滞纳金等后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行为人为避免被关押,通常情况下都会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等;反之,如果法律规定行为人在补缴完毕应纳税款、滞纳金后仍然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则有极大的可能性会引发行为人的抵触心理,继而促使其想方设法逃避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缴纳。



2、充分体现了刑罚的目的


“保障全体公民的人权”是刑罚的目的之一,报应主义、功利主义以及折中主义均是这一目的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外在现象。这里的“全体公民”当然涵盖了犯罪人,具体来说,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基于“保障全体公民的人权”这一目的,对行为人施加的刑罚应当恰当有限,初犯免责条款的设立正是这一目的的充分体现。首先,逃税行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伦理性的犯罪,社会忍耐度相对较高;其次,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行为,事实上使国家的税收权得到了实现,可以说,这种“改正”,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侵害发生前的应然状态,所以从伦理和实践的意义上来说,初犯免责条款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刑罚“保障全体公民的人权”这一目标。


3、最大程度贯彻了刑法的谦抑精神


刑法的谦抑性包括两层含义,其一,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来调整的违法行为就尽量不用刑法来调整;其二,能够用较轻的刑罚调整的犯罪行为就不要用较重的刑罚来调整。从逃税罪的性质上来说,逃税罪属于一种行政犯,如果国家用以制裁逃税行为的处罚过于严苛,反而会产生负面效应。初犯免责条款的设置将税务机关的处理作为阻却事由,并且有“但书”情况作为补充,使得行政行为已经能够起到预防和惩治逃税行为的作用,故而可以减少利用刑罚手段来制裁逃税行为人,这即是初犯免责条款的谦抑之维。



三、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解释论出路


该款的设置虽然存在缺失,但总体上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 在立法修正尚无法提上日程,加之对其评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刑法解释论的功能,以此最大限度发挥该款的作用。



虽然实务界与理论界均有人认为行政处罚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且大多数情况下实务界也默认这一规则,但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已受行政处罚并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从条文中不难发现条件“已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A)”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下简称B)”的充分条件,即有A则必有B,表示为A→B;“追究刑事责任”为﹁B,设已受行政处罚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则表示为A←﹁B,即无“已受行政处罚”则无“追究刑事责任。”运用逻辑判断的负判断可以得出﹁(A→B)= A∧﹁B,﹁(A←﹁B)=﹁A∧B;换言之,无法从A→B推导出A←﹁B,即从法条规定上来看,已受行政处罚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不能得出已受行政处罚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因此,对于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不必将税务机关的处置作为前置程序,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直接处理,为符合立法原意,应当审慎提前介入。如此一来,不仅降低了“以罚代刑”消解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效果,而且使得罪量程度显著区别于一般情况的行为能够得到相应处置,继而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得刑法的适用更加公平公正。



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施行,逃税成本大大增加,税法面前再没有侥幸可言,依法纳税才是正道,毕竟个税申报后,余生最懂你的人是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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