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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企业代征所得税税率表(宁波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

前文讲了《社保法》等文件关于社保征收、管理、处罚的内容,我们能看到政策规定是比较完善的,但之所以大面积出现“社保违法”行为,其原因除了宏观经济政策、社会经济水平等宏观因素外,微观层面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保部门不掌握企业真实的工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让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口径处理与工资相关的税费事宜。而社保部门由于执法手段落后、执法能力弱,所以很难掌握企业真实的工资水平,为了改善社保征收环节的现状,社保入税事情来了。


那么什么是社保入税呢?


(全国各省份、计划单列市社保费征管模式统计表:)



社保入税的背景是全国社保费用收不抵支地区数量增多、缺口金额持续扩大;仅以养老保险为例,财政部2020年的信息显示,有7个省份是净贡献,其中广东省上缴金额1085.45亿元,净贡献645.71亿元,排在第一;另有22个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净受益,3个省份上缴划拨持平。这意味着全国有多达22个省份养老保险收不抵支,需要中央统一调拨,将广东、北京等富裕地区的结余养老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到收不抵支省份。另外,近年来医疗保险的情况也很严峻。


社保费用这种事关亿万百姓民生的养老、医疗等生计问题的支出,不可能说通过减少支出的方式填补亏空,反而只会逐年增加支出总额;因此增收是解决亏空的不二法门。增收的方式包括持续通过提高社会经济总量实现社保征收基数的增加而带来增量社保收入,但经济增长速度和总量受制于太多不可控因素,不是一个能短期、快速的解决方法,那么加强征管、将社保费应收尽收则成为当下迫不得已的选择,随之“社保税征”正式全国铺开。


目前的社保入税还只是税务代征收社保费用,社保基数的申报、资金管理等还是由人社部门负责,但这种“双头管理”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未来全国范围内的“税务部门全责负责社保基数核定、征收、稽查”的“社保税管”也预期很快落地。对应的,按照《社保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这项内容也将具备落地实施和有效监管的条件,如果企业初始申报个人工资是6000元,当月社保以6000元为基数计算;次月实际工资是7000元,那么次月就要按照7000元为基数计算社保;以此类推,只要每月实际发放工资金额有变化,社保基数就应随之调整;我们前文述及的“社保基数每月随实际工资进行调整”的情况将很快实施。现在企业一年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一次可以执行一年的“政策漏洞”将不复存在,企业的社保负担会进一步加重。


补充一句,对大家普遍担心的社保入税后,会不会对企业过往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清查、追补社保费用,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有明确的指示“税务部门将统筹规范执法检查,不搞突击式、运动式欠费清查”,换言之就是一定程度上“既往不咎”。


社保入税后,大家对社保是税、是费可以说是傻傻分不清楚;这里可以明确告诉大家,社保依然是费,不是税。因为社保征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立法层面这就不属于我国的税收,所以税务部门只是代收而已;如果要把社保费用划到税的行列,需要人大立法层面做出调整,需要相当长的周期和复杂的工作,虽然很难,但不是不可能。所以如果社保不合规,依然是违法行为,但不是“偷税漏税”(至少在立法层面没有做出调整前,不属于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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