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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的主要内容)

医保对话论坛(第11期)



本文通过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比分析各地关于协议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协议文本,阐释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法律性质,分析法律和现实的困境,最后提出三方面的建议。


我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机制,伴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应运而生。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两份文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分别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行为的管理。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进一步规范了协议的框架和基本内容。应该看到,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之初就体现了第三方付费的思想,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合同管理中充分展现了契约精神,具有很强的先进性。但是,在此期间,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有行政机构的审批环节,不利于契约双方共治精神的培养。


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人社部颁布两份行政规章加强对协议行为的管理,同时发布两份规范协议文本的指导文件。2011年6月,人社部推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二级以上医院版,讨论稿)》的指导性文本。2014年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函件的形式发布《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112号),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框架和内容形式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是何种性质的契约?这个问题关系到服务协议的签订程序和法律效力。在分析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契约的种类。从宏观方面讲,契约分为公法契约和私法契约,前者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后者以调整私人利益关系为目标。公法契约种类甚广,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行政契约。一般认为,行政契约主要包括两类: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方(民事主体)签订的契约;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与其他行政主体所签订的契约。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是两者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相对方的性质。简单地讲,“公”对“私”则为行政合同,“公”对“公”则为行政协议。不同类型的行政契约,对其管理有不同的要求。


管理服务协议的行政规章法律依据不足


医药机构的垄断性与合同风险的规避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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