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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失控发票管理办法(失控增值税发票的处理规定)

我公司与 A 公司之间有正常合规业务往来,有货物流,A 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我司已认证抵扣,我司也已付款给 A 公司账户货款。近期我司接到税局通知,说因 A 公司出现税务问题被查,我司认证抵扣的专票被定性为失控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全额进项转出处理。主观善意接收被税局定性为失控发票的企业,只能被迫做进项转出吗?作为发票的接收公司,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 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 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 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 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如果取得失控的进项发票,除非属于税务机关责任或者技术性错误造成、或者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证实销售方已申报纳税,否则该进项税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已经抵扣的需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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