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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社会保险法参保(公司未社保登记,未给员工买社保,员工要赔偿)

众所周知,社会保险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影响着我们以后的生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若是不履行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若单位确实没有为员工买社保,员工除了有权主张经济补偿之外,是否还有权要求单位,以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保费为计算基数,主张相应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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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单位以王某入职单位之日起至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期间,一直未依法为王某购买社保,之后王某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8万元。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理由是:该费用实质是单位应向社保部门缴纳的保险费,不是单位未给王某缴纳社保费而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对其造成的损失。


法院的观点很明确:


1.单位应当缴纳给人社局的社保费,是人社局的钱,不是员工的损失;


2.就该部分未缴纳的社保费,是单位欠人社局的,不是欠员工的;


3.即便单位依法缴纳社保费,员工也不能主张将该笔费用直接支付给自己。


以上案例表明,员工若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损失。显然,此种场合,若员工要向单位主张赔偿,此时适用侵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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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关于社保的问题,什么单位不给缴纳社保,员工自己不愿意缴纳社保,单位缴纳金额不足等等。无论什么问题,作为用人单位都要明白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的,不缴纳社保费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要知道社会保险费是什么?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缴纳是违法行为,但不能用现金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因此,劳动者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社保费。 


其次,我们要知道不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纳费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我们要知道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要承担哪些赔偿?


(1)单位要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2)单位要承担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3)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4)单位要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5)单位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他费用损失。


假如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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