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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保障房政策(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通告




经研究,我市新华、运河两区各街道办事处开始受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我市新华、运河两区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二、受理窗口




中等偏下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人本人向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时间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请条件




(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2年以上(含2年)的城镇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2020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38元);




3.申请家庭在本市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4.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




1.一人户家庭,申请人未满35周岁或年满70周岁;




2.结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3.离婚未满3年(申请人满35周岁的除外);




4.申请家庭转让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至申请日,办理转移(注销)登记不满5年;




5.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6.申请家庭在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购买门市、写字楼、商铺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三)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住房保障书面申请;




2.沧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系申请人子女,且与申请人户口未在一起的,还应提供该子女的出生证明及复印件;




5.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材料及复印件;




6.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的,由单位核定,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实行个人申报承诺制度,个人对所申报收入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7.家庭原住房被拆迁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源安置卡;




8.沧州市住房保障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9.沧州市住房保障申请人申报情况查询委托书;




10.残疾、大病、及优抚对象证明及复印件;




11.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填报家庭成员时,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须填写,不填写应申报家庭成员等信息的,按照“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处理。本次申请保障房,实行申请人个人承诺制,申请人要对自己的个人承诺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7-8698319




新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7-2022389




运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17-5299625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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