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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调人员福利费管理办法(借调人员福利发放管理办法)








因业务需要,企业需要长期借调兄弟单位的员工,借调员工的工资薪金及社保均在原单位缴纳,借调单位向员工原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或者不支付任何费用,但为借调的员工长期租住酒店或者宿舍,那么,借调单位为借调人员租住酒店发生的住宿费是否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呢?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者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等。


意见:为借调人员负担的住宿费用属于为其他单位负担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借调人员不属于本企业的员工,企业为借调人员负担的住宿费用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


企业之前的正常借调,属于企业之前的一种服务,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被借调单位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被借调人员的住宿费由被借调单位负担。这样通过规范企业的交易行为,问题自然就解决了。实务中,很多税务问题都是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不规范导致的。因此,企业要注意规范自身的交易行为,避免日后带来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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