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但未经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只要完成交付即可,不必必须登记),受让人就构成善意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将丧失追回的权利。
善意取得显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所进行的制度设计,那么原权利人的物权应如何保护呢?《民法典》同样规定,这时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那么真实权利人基于何种请求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呢?下面举例说明一下:
例如,张三把自己的汽车放在了李四的修理店修理,结果该汽车被李四按当地市价私自卖给了王五,并把钥匙交给了王五让其把车开走了,王五对此并不知情。那么王五对汽车构成善意取得,张三只能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张三以什么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一、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故张三可以基于委托合同,以违约为由请求李四承担承担违约责任。
二、李四不是物权人,其对汽车不享有处分权,其将该汽车变卖给王五的行为构成对李四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王五取得该汽车所有权是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的,那么李四获得的这部分利益是无法律依据的,故张三可以请求李四返还该不当得利。
通过以上的事例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原权利人可能存在三种请求权竞合的现象,李四作为真实权利人可以选择一种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请求权对无处分权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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