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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税收怎么处理?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22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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