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两地工作均无住房能否分别享受房租专项附加扣除
问:我公司是北京的企业,我公司员工王某和其妻子无住房,其妻子在上海工作,夫妻二人分别签订了租房合同。请问王某和其妻子能否分别按照每月1500元的扣除标准享受房租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第二条第(四)项第2目明确,住房租金支出,具体由谁来扣除,需要有所区分。如果您和您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申请扣除,并且是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您和您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因此,你公司王某和其妻子在工作城市均无住房,在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北京和上海的规定标准分别享受每月1500元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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