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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房产税税收优惠)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2019年新增】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5)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 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8)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9)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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