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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订内容)




文章|《中国保险》2021年第11期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再)成立的时间不长,已经和正在改变中国农业再保险的市场格局,也正影响到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于中农再自身以及中农再所采用的一些再保险规则,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这些问题,有些是法律问题,有些是实践问题,笔者对其中几个问题做一些探讨。特别申明,本文仅就业务而论。




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



2012年修订版《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对农业保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农业保险条例》中没有专门讲农业再保险问题,政策性农业再保险的法律定位、实施方式和操作规范有待完善。




我国加入WTO之后,修改了1995年的《保险法》,逐步取消了商业性保险的强制再保险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不是也不能实施强制再保险?结合《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这里的“参照”《保险法》执行,笔者理解只是指某些经营方式,合同规范(例如,要报数,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保险条款等)、再保险合同方式(比例分保,还是非比例分保)等保险的基本操作规则等,《农业保险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保险的一些规则。中农再对各家直保公司实行“约定分保”是一种创新实践,也可能通过实践,这种“约定分保”会加以完善或者改变方式和规则。




“约定分保”与WTO相关规定的关系



中农再一开始就与所有经营农业保险直保业务的公司签订《标准农业再保险协议》。有人认为,这种“约定分保”有违WTO的规定。这种看法笔者认为是不对的。因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在本质上不是商业性保险,只是利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产品形式和经营形式,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发展及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上所述,虽然《农业保险条例》中没有对农业再保险做出专门规定,而从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不同国家也不一样,有的是自愿有的也是强制。这间接说明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跟WTO的农业协议没有冲突。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做得好的国家,再保险政策和规则比较灵活,这体现在再保险都是以政府提供的再保险为主,分给国际市场(包括本国商业在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在全部再保险业务中占比较小。例如,2019年美国的农业保险总分出保费约为49.86亿美元,占其当年纯保费的41%,分到国际再保市场的分保业务约为12亿美元,在全部分出保费中占24%份额。就是说,分给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各省分保的保险费占76%。日本的农业保险直接保险采取的是相互制,其分保业务全部由都、道、府、县的相互社联合社和政府的农林省吸收,没有分到商业再保险市场。而印度的直接保险因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国企业务质量不好,私企经营管理虽好,但资本金有限,所以大约超过80%的业务被分出(参见下表)。







有的国家是完全市场化的,对于向国际市场分保的业务是自由的,愿意分给谁就分给谁,不管是政府的再保险机构还是市场上的商业再保险机构,如上面所说的美国、加拿大。也有的国家是强制在国有专门公司分保一定比例,例如印度政府强制分保给印度国家再保险公司(GIC)。日本实际上也是强制再保险,没有任何分保业务分给商业再保险市场,这可能跟他们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在那些实行市场化分保的国家,之所以政府所有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都很有吸引力,最大的原因是:这些国有公司因为有政府的管理费和再保险费的补贴,其再保险费率有比较强的吸引力。所以,直保公司只把一些特殊业务分给商业再保险市场。




事实上,WTO的《农业协议》中关于“绿箱政策”“黄箱政策”的规定,也真的并不约束各国农业保险的直保和再保的经营方式和操作规则,而只是针对农业补贴方式和补贴数额。




探索符合中国农险国情的再保险道路



各国农业再保险制度都不大一样,均是各自根据本国实际探索出来的。比较受到各国关注的美国农业保险,也是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不断完善的。我国的农业再保险在中农再成立之前,已经经过了两段试验,第一段就是完全市场化的再保险,第二段是“农共体”的试验,都有很好的值得总结的经验。




中农再成立之后,正在探索一条不同于一般商业再保险公司的新的农业再保险道路和制度。“20%的成数分保协议”是这种尝试的一部分。这种统一性有助于解决直保公司的逆选择(这种逆选择曾经是前“农共体”经营效率不好的重要原因),但是也需要进一步精细化操作和管理。因为不同公司的业务结构和区域结构是有很大差异的,按道理讲,费率和手续费返还也应该有所区别。有了一定实践经验的积累,才可以根据实践效果来加以改进和完善。




另外,像目前一些关于标准再保险协议的内容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和完善。例如,协议规定“保险 期货”内的业务不接受分保,这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实际上,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期货 保险”在这几年的发展中实际上有两类业务,一类是“价格保险 期货”,另一类就是“收入保险 期货”。如果说“价格保险 期货”我们不接受分出业务,但是“收入保险 期货”业务也不一定要拒之门外。至于是采取成数分保还是超赔分保的方式,都可以进一步研究。




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中的其他一些内容,各方面从不同角度也发出一些不同的声音,比如是不是应该实行“一对一”结算,这就需要讨论和研究。因为这也许更符合再保险的通行惯例,和各个分出人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更能体现市场条件下的个体差异和鼓励分出公司精细化管理自身经营风险。省级赔付率超赔的起赔点和分保额度,目前也是“一刀切”,各公司能不能根据自身条件有所选择?成数分保手续费返点数总体来讲不应该有争议,大家都清楚这20%的费用是不是合理,特别是今年财政部提出费用率不超过20%之后,进一步肯定了这个手续费返还的必要性。当然,将来对于不同经营水平和质量的公司是否可以不同地对待,还要研究。因为一般来说,分保业务风险大的业务肯定手续费低,风险小的业务分保手续费会高,这都是再保险的一般规律。目前,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直接保险业务风险暴露有很大差异,可不可以分开种植业养殖业,甚至分省来确定手续费呢?这也值得探讨。我想,随着事情的发展和数据的积累,逐步掌握了各家公司各个地区的特点,这个问题会逐步精细化。




进一步拓展中农再的政策性职能



中农再需要担负组建和管理中央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提供最终风险屏障的任务。建立国家农业风险数据平台,不仅能为农业保险,也能为农业和农村风险管理提供全面的信息。除此之外,还担负着推动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有效承接国家相关惠农政策,条件成熟时,结合农业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试点情况,探索试点粮食直接补贴改革的重任。这里面的信息量很大,任务也非常宏观。我国每年支农惠农资金有2万多亿元,用于农业直接补贴的资金也有几千亿元,而目前用在农业保险上的政府补贴2020年共计60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85亿元),在整个支农惠农资金中仅占2.5%,份额很小,在农业直接补贴资金中也占比很小,而且大量的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中央政府有意寻求更有效率的补贴途径,包括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资金投入,增加农业保险补贴的规模和力度。这项工作、这个重要职能就历史性地落在了中农再的身上。政府部门和行业各方应当支持中国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当然,既要尊重再保险的一般规则和惯例,也要充分照顾双方的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求得多方共赢,在这个基础上去努力实现中央政府的长远构想和更好地惠农目标。同时,应该允许和支持中农再从事各项业务、行使政策性职能的尝试和探索,这应该是中农再以至于中国农业保险长远高质量发展的探索之路。




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建设



建立中国农业大灾风险管理制度已经讨论了十多年,也有一些进步,初步建立了公司级大灾风险基金。但是,国家层面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的建立问题,在中农再成立之后已经明确了,中农再将肩负起建立国家层面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基金的重任。




当务之急是需要在理顺各方面关系的条件下着手设计这个制度,尽早拿出方案,包括基金的规模、基金层级,基金筹集规则、使用规则,以及基金的管理和投资等等。这里所说的理顺关系,就是要明确中农再是这个国家基金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也是基金使用的操作者。我想,这也许已经被列入相关部门和中农再的“十四五”规划之中。




在全球气候变化剧烈和灾害损失增大的现实背景下,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有不断增大的客观可能性。所以,大家都很关心国家这个大灾风险基金的建立问题,有必要加快建立的进程,这是整个农险界的期盼。




但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大灾基金不着急,可以慢慢来。远的不说,从2007年以来的15年农业保险经营中观察,赔付率也不算高,的确没有发生过全国性的超赔。的确,从表面上看,全国15年的简单赔付率超过70%的年份只有7年,尚没有一年超过100%的。但是各省份的情况差异就大了,不止一个年份有不止一个省份的赔付率超过100%,例如,2019年有11个省份超过80%,有4个省份超过100%。




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现在的农业保险赔付率并不能准确反映真实的保险损失。我在曾经发表过的一篇文章中,根据2007-2018年12年的数据粗略计算了一下,我们年际简单赔付率的变异系数只有8%,而根据全国同期绝产面计算的变异系数是32%,同期美国赔付率的变异系数是38%。所以,不能简单根据这些年赔付率不高的情况来判定保险经营的大灾风险的概率很低,从而得出建立大灾风险基金不着急的结论。如果以后要加强精准理赔方面的工作,这个问题就会逐渐凸显出来。所以,我们在抓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特别是精准承保精准理赔的同时,也要加快国家大灾风险基金的建设步伐,这样对农业保险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才是比较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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